故意伤害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多少)

过失造成严重伤害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疏忽大意,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将其定义为行为人过失致伤他人身体并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与故意伤害罪的客体相同。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者毁容的;造成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的;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二、辩护要点: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其内容是维护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但可以自由附着和分离的东西并不属于身体。2、重伤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的,不能以过失重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重伤的认定,应当由法医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正确作出。安全部和司法部。过失重伤罪的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审查原则、认定标准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罪的认定相同。三、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故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能够而且应当预见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结果。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以及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考察。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本质上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本案中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过错。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的最终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如果伤害严重,将被指控过失致人重伤;如果造成死亡,他将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轻伤,但因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四、案件分析2021年9月23日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不具备吊钩机操作相关资质,驾驶吊钩机在高太堡镇莲花池村路口修建道路,绥中县,因倒车时疏忽,骑着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路边等候的柴某压伤了左小腿。据辽宁省绥中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的左腿膝盖以上部分缺失,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查明,被告人杨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被害人柴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后与被告人杨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这是自愿且合法的,本法院也同意。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柴某的供述,证人杨某1、杨某2、穆某的证言,户口证明、逮捕过程、酒精检测单、柴某的证言等证据。诊断证明、受伤照片、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病历、情况说明、既往犯罪记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记录、谅解书、谈话记录、撤诉申请等足以证实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检方认定其犯罪行为并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采纳其从轻处罚、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35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入狱,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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