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虚构房源骗定金怎么办(房产中介虚构房源骗定金违法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xx年9月1日,被告人何某捏造其委托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住宅房屋的事实,诈骗受害人郝某人民币(以下称)。收取租赁押金的名称元。

20XX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虚构其在受托出租的小区内有出租房屋的事实,以收取租赁押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郝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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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9日,被告人何某捏造上海市浦东新区XX住宅房屋由其出租的事实,以收取租金押金为名,骗取受害人郝某5.3万元。

20XX年10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何某捏造上海住宅房屋由其出租的事实,以收取租金押金为名,诈骗被害人周某3万元。

20XX年11月24日,被告人何某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何某已全额退还赔偿金并获得原谅。

以下为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诈骗罪的判决书摘录:

检察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房地产经纪人,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该案,于20XX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3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单一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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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自首的,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将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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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判处缓刑。依据本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年满一百岁的人,判处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的;

有悔改的表现;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刑事拘留缓刑期限为原判一年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处以罚款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逾期未付款的,将强制付款。罚款不能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回罚款。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确实难以支付的,可以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