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多次盗窃怎么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20XX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平阳县凤窝镇真前街、安顺路、平凤西路及附近道路上拉车门实施盗窃。他偷走了财产并离开了。

同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江滨东路、江滨西路及附近路边拉车门实施盗窃。他从向某等人的车上偷走了5根宽窄巷子牌香烟。目前,5包香烟已被机关查扣。

多次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多次盗窃怎么定罪)

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平阳县XXXX路后门及附近路边拉车门实施盗窃,将郭某车内的240元盗走。赃款235元已追回并返还郭某。

以下为平阳县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判决书摘录:

检察机关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XX年2月9日被平阳县局行政拘留十三天;20XX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XX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XX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XX年5月19日,他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他被判处9个月监禁,同年11月21日被释放。20XX年8月23日,他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XX年4月6日,他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次日被刑事拘留。目前被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刑诉(20XX)355号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并于20XX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单一审判,案件公开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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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他同意适用加急审理程序,并签署了认罪书。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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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多项犯罪前科,将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部分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将予以采纳。被告人未返还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依法返还赔偿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款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赔偿违法所得5元,并退还业主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并处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10-第26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密码信号或者使用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处以依照本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定罪和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的,可以在两年内三次入室盗窃、入室盗窃、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武器或扒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频率、方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并确定基刑。盗窃数额多次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的,按照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的数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调整基刑。如果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则根据盗窃数量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超过三倍的,将加大处罚力度。事实。

情节严重的: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次犯罪的性质、从执行刑罚或者赦免到再次犯罪的时间长短、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加大刑期为基本刑期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3个月。月亮。

有犯罪前科的,考虑犯罪前科的性质、间隔时间的长短、次数、处罚的轻重等,可以在基刑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超过10%。以前的犯罪行为不包括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等,可以提高基刑减少了不到20%。

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等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基刑基础上提高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