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经济补偿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常见的诉求,其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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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补偿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答复:

1、经济补偿请求以申请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为前提。家务劳动是指供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的准备食物、打扫生活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偿的家务劳动,以及为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的人提供的无偿的照顾和帮助。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应根据一方在家庭义务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

2.补偿金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赔偿只能由当事人提出。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经济赔偿,否则法院不得作出经济赔偿的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其请求经济赔偿的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4、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割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家庭承担的义务多于另一方的,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

律师补充道: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证据:可以通过同居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来证明;他们可以通过提交相关门诊和住院病历来证明。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的负担较高;可以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照顾孩子的负担较高。

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首先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依据。补偿金从承担支付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中扣除。经济补偿金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不得扣除,再支付补偿金。剩余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配偶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补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