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责任)

鲁发案215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时,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请参阅本期的案例.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山东某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某派往临沂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3月,王某在临沂有限公司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支付医疗费.43元,后被认定为工伤。山东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8元。王先生自己付了预付款。医疗费.63元。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山东某劳务派遣公司、临沂某生产公司支付医疗费.63元。

山东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我们已经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医疗费用是工伤基金无法报销的部分,不应该由我们承担。临沂XX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只是用人单位,王某受伤不是因为我们的过错,所以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山东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63元。2、驳回王某向临沂XX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陈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但超过上述报销标准且不在工伤基金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谁负责尚不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因工作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普及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救治和补偿劳动者因工受伤,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赔偿责任。参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十条: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鉴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超出工伤保险范围且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由劳动者承担,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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