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最新)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的,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按照约定向当事人送达**的,符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规定。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约定送达,可以是指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交付的有关文件,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诉讼、仲裁时向当事人交付的法律文件。发生在未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最新)

民事调解

(2019)最高法院民诉第1000号

再审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广庆。

再审申请人:广西金王角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春林,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崇左市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潘雪梅。

上述四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肖敏,广西鼎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曹金林,广西鼎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铁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义,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专,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负责人:徐仲明,该行行长。

复审申请人金王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王角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崇左市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潘雪梅对被申请人广西铁路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不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民中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申请再审,声称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是:一、撤销一、二审判决,变更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有权再审或依法改判金孟角集团公司返还铁路投资公司所欠本金83,115,22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金梦娇集团公司无需向中铁投资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金梦娇投资公司、潘雪梅、吉瑞鑫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三、中铁投资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1、本案一审法院管辖权有错误,送达程序中,二审法院认定错误未予更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案件,违反送达法律规定,在潘雪梅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侵犯了潘雪梅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以潘雪梅有内地身份证号码为由,判定潘雪梅不是香港居民,否认潘雪梅的经常居住地为香港,错误地认定第一——初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潘雪梅并非香港居民,这并不否认其惯常居住地在香港。本案系标的额一亿元以上、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办案省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高级官员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审。2、一、二审法院未对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追加第三人及调查取证申请进行审查,导致基本事实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第五项:需要再审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追加旧借款人广西金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审查。金威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错误。二审法院错误地对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审查。《会议纪要》原件由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保存。申请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取回《会议纪要》《委托付款函》《付款函》。但二审法院未予审查,也未要求中铁投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广西万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交出原始文件。一、二审法院未对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的合理申请进行调查,导致重要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一、二审法院未调查中国铁路投资公司、金梦交集团公司、金威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忽视了金梦交集团公司向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借款1.35亿元的事实。“借新还旧”。2、二审法院认定金孟角集团公司借款本金错误,金孟角集团公司实际所欠本金为83,115,220元。3、实际上,这1.35亿元的贷款是由旧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组成的。是一种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且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多余的部分不应该受到保护。4、一、二审法院认定贷款利率错误,《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仅约定贷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20%,但未约定逾期利息20%%。贷款利率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而无效,应参照适用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典型的企业间“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中国铁投公司长期从事贷款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超出经营范围进入国家特许经营。借款合同应当无效。6、《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金梦娇投资公司、潘雪梅、吉瑞鑫公司均不知涉案贷款属于“借新还旧”性质,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不属于本案合格原告。

中国铁路投资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期间潘雪梅已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不符合本案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已传唤潘雪梅。潘雪梅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再审条件。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定送达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送达方式。一审法院按照潘雪梅《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号同意的送达**送达文件及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作为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吉瑞鑫酒店的监事,潘雪梅应该知道这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管辖事项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未按照一审举证期限申请调查取证的。他二审申请侦查的证据并非本案的主要证据,其申请的证据实际上并不存在。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法院是否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属于再审范围,不能作为再审事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实,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为本案合格原告。综上,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应根据被告住所地、主要债务人金梦胶集团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及本案标的物金额确定管辖法院。金王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11号金王角商住大厦3楼6号。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级别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二审法院向潘雪梅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合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或者以拒绝答复、拒绝接受请求、躲避送达人、搬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规避送达的,由人民法院不能或不能要求当事人确认**的交付,可按以下情况处理:双方在所涉及的合同或函件中对**的交付有明确约定的诉讼中,约定的**视为**的交付。没有约定的,以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本人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潘雪梅在《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第二十条中注明,其联系电话为“《民事上诉状》号”。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11号金王角商住大厦3楼6号”,送货方式同意“以邮寄方式提交”。“出发后7天即视为送达。”他提交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中确认的**也是“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11号金王角商住楼3楼6号”。一、二审法院按照潘雪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送达协议送达了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国铁投公司是否为本案合格原告问题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方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受理了受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委托,代其向借款人金梦椒集团公司发放资金,不承担信用风险。金梦椒集团公司在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号协议时,充分了解中铁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铁投公司与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在一审中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以原告中铁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对此诉讼无异议。原审认定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为本案合格原告,并无不当。

3、关于原审确定涉案贷款本息金额及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存在错误

本案中,中铁投资公司、金梦胶集团公司、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白砂糖购销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010-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再审申请人主张的金威公司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的事实存在,但由于《白砂糖购销协议》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债务主体和债务性质不同,再审申请人仍以:010为依据-第三十九条主张本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再审申请人主张,以金威公司向铁投公司偿还贷款为由,认定本案贷款金额错误,也缺乏依据。该案涉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按年利率20%计息的协议是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与金孟交集团公司之间的自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再审申请人称,原审认定涉案贷款利率错误。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二审向法院申请取回《会议纪要》《委托付款函》《付款函》原件。二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审理情况,认为没有必要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件,故不予取回,且不存在不当之处。金威公司不是本案诉讼的法定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法院未追加追加诉讼请求有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旺角集团公司、金旺角投资公司、吉瑞鑫酒店、潘雪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010-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王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王角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潘雪梅的再审申请。

首席法官高艳柱

奚向阳法官

张迎新法官

2019年3月29日

王志峰助理法官

陈文波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