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以及对方父母的物品怎么办(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以及对方父母的物品犯法吗)

由于涉案物品不属于聘礼范畴,因此赠送涉案物品的行为符合恋爱关系中男女互赠礼物的常见行为,应当被视为基于感情的无条件礼物,部分捐赠物品是在夫妻同居期间使用并赠送的。女子父母用于照顾老人,因此涉案物品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无法撤销。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以及对方父母的物品怎么办(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以及对方父母的物品犯法吗)

2019年2月,刘老师与李女士通过真爱网相识;2019年4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双方大部分时间同居;2020年3月,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期间,刘老师给李女士购买了一部手机和两台空气净化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使用了其中一台空气净化器。此外,由于李女士的父亲患有糖尿病,刘老师曾3次送给李女士的父母冬虫夏草等礼物。

刘老师起诉法院:1、李女士退还了购买空气净化器的元;2、李女士退回刘先生为她购买的高端手机5178元;3、李女士退还了刘先生为李女士父母购买虫草等高档礼品的元。

一审法院:刘老师捐赠的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只是一般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施行之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1、本案涉案款额不属于彩礼。

刘老师称,涉案款项属于彩礼性质,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应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当事人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并不住在一起;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基础。”本条所称聘礼,是指为缔结婚姻而给予的支付。订婚前后,因筹办婚礼的需要,一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另一方及其亲属送出金钱或者财产的,适用本条时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必须在该地区实际存在;第二,必须仅限于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的情况。从双方的关系以及购买的物品种类来看,双方尚未签订婚约,也没有讨论过婚姻相关问题,空气净化器、手机等礼物显然不属于签订婚约时按照习俗赠送的财产。刘老师购买的上述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

2、本案应按照捐赠合同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的合同。接受者表示接受礼物的合同。恋爱关系终止后,关系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应根据赠与的目的、关系的长短、财产的性质、数额和用途等因素确定。交往期间,男女为了培养感情,互相赠送礼物或花费日常开支,一般属于捐赠性质。礼品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收件人成为礼品的所有者。捐赠者不能撤销捐赠。本案中,刘老师主张返还的财物包括:两台空气净化器、一部手机、虫草等礼品。法院认为,就手机而言,刘先生与李女士已经恋爱一年多了。赠送手机是恋爱关系中表达爱意的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礼物,并且已经实际交付。不允许李女士进一步康复。对于赠送给李女士的空气净化器,刘先生承认,两人同居时曾一起使用过,但李女士用得较多。这笔费用其实是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而且是一起用的。这也是一般的礼物,不存在退货的问题。关于向李女士父母赠送空气净化器及三件礼物的问题,本案中,空气净化器的赠送发生在交往初期,而三件保健礼品的表达是由于李女士父亲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交交往习惯。根据对购买物品的类别和价值的判断,应视为交往期间为与对方家庭建立和谐关系而给予对方家庭的礼物或日常消费支出。属于增进双方关系的一般礼物,不应退回。

综上,本案涉案财产均属于一般赠与,法院对刘先生的各项主张不予支持。

男方上诉:男方送礼是为了结婚,女方却以爱情和婚姻为幌子,以赚钱为目的。

1、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为李女士购买的手机、空气净化器、高档冬虫夏草等礼物,不属于订立婚姻合同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财产。刘先生认为,2019年4月刘先生与李女士见面时,双方均确认是男女。作为朋友,刘老师当时已经44岁了,李女士也已经43岁了。他们都很年轻,而且都非常喜欢对方。双方都打算开始筹备结婚事宜。2019年5月1日,李女士带着刘老师去见了李女士的父母。6月底,她见到了刘老师的父母。这不是一次与父母双方简单的爱情会面。

2、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交往期间为李女士购买的手机、空气净化器、高档虫草等礼物,均属于表达关心爱意、与对方建立和谐关系的礼物。双方家庭并促进双方关系。刘老师认为:李女士与刘老师确定关系后的短时间内,多次要求刘老师转账、购买大件礼物。这不仅仅是水果、米、面、油等日常小额开支。当然,日常小额消费支出这些附件都有详细的清单。当时,起诉书合并在一起。立案时,立案法院法官建议将二者分开立案。另一案民事判决于2023年2月1日进入本院执行庭执行阶段,涉案金额12.5万元。此案涉案金额也在短时间内达到12.5万元。元,这些都表明李女士以爱情、婚姻为幌子,在短时间内达到非法占有大量金钱、财产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李女士多次站在道德制高点对刘老师进行威胁。为了结婚的目的,刘老师始终为李女士和她的父母考虑,而种种迹象表明,李女士并非真心实意地与刘老师结婚并生活,而她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产。一段的时间。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根据另一案的约谈判决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其主张。

二审法院:涉案物品的捐赠属于一般捐赠,不能撤销。

二审期间,当事人就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李女士出示了刘先生撰写的承诺书,确认刘先生已将国珍健康管理赠送给李女士。刘老师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证据与案件无关,是被胁迫写下的。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后,认定其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本案应确认涉案礼品是否属于彩礼。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未发现涉案礼品具有聘礼性质,故涉案物品不属于聘礼范畴。礼物。其次,还有捐赠物品是否应当退回或赔偿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涉案物品不属于聘礼范畴,因此赠送涉案物品的行为符合男女互赠礼物的常见行为。恋爱关系期间的其他物品,应视为基于感情的无条件礼物,并且部分捐赠物品是在双方同居期间赠送的。共同使用,送给女方父母照顾老人。因此,涉案物品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不能撤销。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刘老师的上诉。

聘礼,又称彩礼、彩礼、彩礼等,是我国许多地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习俗。聘礼是指一方及其亲属在订婚前后,根据婚礼的需要,按照习俗向另一方及其亲属支付的金钱或者财产。与此同时,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海关支付的聘金,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已办结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结婚姻登记手续的。确实,他们没有住在一起;但他们确实没有住在一起。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基础。”基于此,不难看出,彩礼返还需要满足两点:第一一、财产必须认定为彩礼;二、必须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

本案中,法院认为:第一,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必须在该地区实际存在;其次,必须仅限于按照海关规定支付。从两人的关系以及购买的物品种类来看,两人尚未签订结婚合同,也没有讨论过婚姻相关问题。空气净化器、手机、彩礼等礼物显然不属于订立婚约时按照习俗赠送的财产。刘老师购买的上述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

事实上,彩礼可以算是有条件的礼物。

对于一般的赠与,一旦受赠人接受赠与,一般不宜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