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标准(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办法)

对于涉及玩忽职守的刑事案件,少数审查侦查人员在初次接触案件时不知如何处理。本文从玩忽职守犯罪的司法认定入手,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1、犯罪主体的识别和相关证据的收集。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共常委会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号,可分为五类:一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和人民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第五,不列入国家机关编制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标准(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办法)

因此,本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有关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例如,相关人员属于上述第一类、第四类的,需要领取相关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的人民团体设立批准文件等。当局。二是证明相关人员正在从事公务。例如,第一类人员需要收集任命文件和干部简历,而其他人员则需要收集相关机构的任命书或授权书、就业协议以及身份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类人员需要采集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其自然身份,特定主体还需要采集资格证书等证据证明其特定身份。

2、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因过失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认为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仅指造成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不排除故意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且,如果行为人因认知能力有限或者客观条件无法预见或者避免危害后果,则不存在主观过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或以过失掩盖故意,或以不可预见性、不可抗拒性掩盖过失。审查调查人员必须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真收集相关证据。筛选:首先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辩解、相关人员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后果的真实心态;其次,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受教育程度等,分析其认知能力;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级别、任期、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客观行为的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该罪的特点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定责任,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需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和具体性规定。二是基本职责,即本岗位应遵循的具体规定。收集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是授权责任,即因主管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责任和权限。需要收集有关机构或者人员的授权文件、说明或者证言。四是按照惯例应当履行的职责,即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既定惯例或者工作习惯应当遵守的职责。需要收集相关领导、同事和类似职位人员的证词。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擅自缺席,即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即虽然不擅离职守,但根本不履行职责。行为;三是履职不彻底,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了有关规定履行了职责。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审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领导和同事的证言、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

4、重大损失的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关于“重大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损失”主要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9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重伤,以及3轻伤。造成1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轻伤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重大损失”可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需要收集会计评估、审计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其次,对于伤亡人员,需要收集法医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第三,对于声誉影响,需要收集新闻媒体的报道、舆论、公众的意见反映等证据。

5.因果关系的判定。该罪的成立,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案,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方面国家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这些违法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力”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我们可以遵循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先用“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公式进行初步判断,然后看是否存在危害性。结果是认识到玩忽职守的危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干预因素,还应考虑行为的风险性、干预因素的异常性、干预因素对结果的作用以及干预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综合判断。

6.并行法律规定。除第397条外,刑法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399条中的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99条中的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逃跑罪等。第四百条、第四百条的玩忽职守罪。第一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的玩忽职守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等犯罪。本规定优先适用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