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末位淘汰需要补偿吗(考核末位谈话记录)

末位淘汰制的核心是让员工参与竞争,通过考核淘汰掉末位的员工。这种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但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用于消除的数字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考核末位淘汰需要补偿吗(考核末位谈话记录)

利用这种情况解除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是: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第二步是对工人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第三步,再次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第四步,征求工会意见;第五步,发出终止通知。

问题的关键在于考核前后总有排名。排名垫底并不意味着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淘汰工人,单方面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属于非法解除,必须支付赔偿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

裁判分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排名垫底,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原告中兴通讯公司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且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有过C2的考核结果,但C2的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限制考核级别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王鹏虽于2009年1月从分销部调来,但调任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还有根本原因是王鹏因分销部解散而调动。因此,不能证明王鹏是因为不胜任工作而调动的。因此,中兴通讯声称王鹏不称职的依据不充分,调动后仍不称职。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