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曾经未交社保怎么办(单位曾经未交社保怎么处理)

案例详情

2003年,陈某加入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A公司为陈某办理了社保手续,并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4月。2020年4月底,陈某向公司提出补足2007年之前社保缴费的请求,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依法退还陈某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陈某申请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A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定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

单位曾经未交社保怎么办(单位曾经未交社保怎么处理)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

一审意见

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发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无论社保费是否及时缴纳、缴纳多少、缴纳多久,所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此看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其次,即使员工多次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仍选择在A公司工作长达17年,应视为具有与雇主的关系相同。单位再次达成协议,接受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安排。现陈某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裁定A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陈某自2003年12月起就在A公司工作,虽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A公司为陈某设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仍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缴纳期限不足,属于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因此,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申请复审。

高等法院的观点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自2003年起为申请人工作,虽然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为陈某设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申请人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年数不足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判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计算,有事实、法律依据。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行进行高风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提前通知雇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种类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以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用拍卖所得收益冲减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