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有哪些内容(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有哪些规定)

一、司法机关取证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具体操作程序。现行立法明确,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司法机关的义务。这与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处于裁决中间、没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这也是学术界争议较大的规则之一。

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有哪些内容(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有哪些规定)

2.最佳证据规则

根据法学界的一般理论,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即原文材料比复制件更有效,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印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原理也发生了一些修改。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下,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最高法第《解释》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原件取得困难的,可以是复印件或者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运输、难以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才可以拍摄充分反映原物外观或者内容的照片或者视频。……”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书证。它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论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表达的证据,作为存在和表现的证据。法定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均属于口头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使用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强化口供的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完整的证明力,禁止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并要求其他证据予以“强化”,这就是刑事证据学强规则的“补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切案件的量刑必须“重证据,轻供述”。如果被告人仅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则不能定罪判刑,这是这条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司法机关就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陈述。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理解案件有很大影响。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的证言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给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判断事实带来很大混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也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准入要求。

六、认证规则

鉴定是对某一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审查和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解释》号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从立法上明确了,审前认证是一种未经法庭程序核实的非法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