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前言

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赠与另一方,则此类协议一般会被法院视为赠与。房屋所有权未按规定登记的,赠与人有权撤销,对方不能以夫妻财产协议为由抗辩。但如果情况稍有变化,比如房子确实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但是是用抵押贷款购买的,那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就需要共同偿还房产。在此前提下,双方签订一份房产协议,其中一方同意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由于存在贷款抵押手续,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协议性质发生变化,一方是否可以任意行使解除权?权利在哪里?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包括其购房时支付的首付和婚前偿还的个人贷款。它还包括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贷款。故涉案房屋不直接相当于男方个人财产,不宜适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分享。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捐赠,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协议该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男方无权要求撤销。

案件基本事实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签署了一份合同号《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男方婚前财产:位于大厦X单元X室的一套房屋,剩余贷款由双方承担。”该房屋已抵押,无法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房屋已领取房产证,产权登记为男方一人所有。后来,因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赠与协议。

一审法院

双方签署的第《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号协议中写道:“甲乙双方自愿同意婚后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彼此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本案的起因应该是夫妻财产协议纠纷,而不是赠与合同纠纷。因此,男子关于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的主张被一审法院驳回。

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协议通常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最终达成的协议,具有浓厚的情感和伦理色彩。男女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男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限有不同意见。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协议对原告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子要求撤销协议第一、二、三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所得的财产承担责任。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相关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分享。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捐赠人撤销捐赠,对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该男子辩称,该规定应适用于本案。对此,本院认为,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提是“一方财产”。本案中,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包括其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前偿还的个人贷款,并且包括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部分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不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不支持该男子撤销第《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的主张,这并无不当。

该男子还声称,涉案合同号《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被欺骗、胁迫签订的,因此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范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欺诈、胁迫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男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存在缺陷,但判决是正确的。

评论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房屋部分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该房屋不能视为男方婚前的房屋。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简单适用法律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而应将其性质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虽然这种分析从产权定义上来说并不完全成立,但毕竟婚前贷款买房、办理房产证是没有问题的。从产权性质来看,房子只属于男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后贷款偿还和增值部分分割的司法解释并不敢将其定义为财产权分割。而是认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得离婚”。房地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给予补偿。”但是,从普通民众的认知和理性分析来看,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完全不一致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在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律师在制定相关财产协议时可以大胆参考、充分选择。

案件索引:鲁09民终4166号,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