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作无罪辩护,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无期徒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李某作无罪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李某作无罪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这个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李某作无罪辩护,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疾病患者(俗称“花疯子”),将女方的挑逗、追逐等病态反应,误认为是作风问题、品质不好,在女方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行为,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花痴”跟我们所认知的精神病不太一样。“花痴”看上去像个正常人,说话也很有条理,一般人也不会将这种人当做精神病人。而这类案件中,多数是“花痴”主动引起,所以男方主观上也不具有强奸的意图,一般不认定为强奸。

花痴型精神病简称“花痴”,就是那种别人看你一眼,你就觉得别人爱上了你的症状,这已经不是自恋了,只是陷入了幻想,前几天看新闻就有一个高二的的女孩就得了这种病,感觉校园里的男孩都很喜欢她,医生问她为什么?她说那些男生看她的眼神就是在示爱,这真的是一种极度幻想,这会影响现实中的生活和工作得治,如果你身边有这种朋友请建议他及时就医,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精神状态

对于和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构成!因为利用别人智商上的缺陷和精神上的障碍,发生了关系,应该算是强奸,因为被害人没有很强的自主意识,不能说不反抗就是顺从,这一点大家还是明白的,国外经常有一种新闻,就是那种护工侵犯瘫痪病人,瘫痪病人不反抗难道就是顺从吗?瘫痪病人可以反抗吗?他能动吗?所以在这些类似的事情上,是属于强奸的,绝对是违法行为

与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绝对构成强奸罪,很多精神病患无法控制自己做出合理的行为动作,你是一个正常人明知道别人有精神疾病,还这样,这不是给自己落下把柄吗?做人要有底线,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才是做人的基本原则

不发病时绝对是大美女

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得看男方是什么人?如果是白马王子,爱情使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如果是“黄鼠狼”,那将“偷鸡不成蚀把米”,构成强奸罪,将承担法律后果!

很想的时候,我老家的村子里来了一个年轻的妇女,村民们很快发现,这是一个疯女人,也不知从哪里来的,到吃饭时候,如果她到哪家门口,好心的人们会给她些饭菜吃。后来,她似乎对村里的一个光棍汉有好感,经常出现在光棍汉家的门前。经村民撮合,光棍汉与疯女人住到一起,后来还生了两个孩子,过得很幸福。

十多年后,疯女人的丈夫找上门来。原来 ,疯女人是百里之外的一个村子的,早已经结婚有了一个女儿,不慎走失不知道回家的路,走到百里之外我的老家。经当时有关部门调解,考虑到后面的孩子还小,最后,疯女人与丈夫解除婚姻,嫁到我们村里。

像这种成心过日子的,虽然女方是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强奸罪,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而与之相反,有些人看到身边有患精神病的女性,就打歪主意,用糖果等引诱,背着对方的监护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将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配图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不少。我采访过一个安全,一个18岁的精神病女孩,因长得很漂亮,被40多岁的邻居盯上,私下卖女孩喜欢吃的东西给女孩,有好吃的东西,女孩也很喜欢到他的屋里玩,结果多次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女孩怀孕4个月时,她的父母才发觉,报警救助。最终,男邻居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所以,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得看情况而定,如果爱情使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如果因女方性防卫能力而侵犯女方,那将“偷鸡不成蚀把米”,构成强奸罪,要承担法律后果!

世上犯“花痴”病的人时有发生,还记得那个狂热追星刘德华的女青年吗?到处看他的演出,想和他见面,甚至幻想着与他结婚,害死了父亲,弄得家贫如洗,现在超市上班,过着艰难的生活,她就是典型的“花痴”,她的对象是刘天王,愿意以身相许,不过人家看不上她呢!

与犯花痴病的人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要看女性病症的轻重,如果是轻微的症状,一般人不容易觉察出来,是不会认定为强奸罪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

花痴女性张某(轻度病患者),见男士李某长得帅,心情狂躁,直流口水,与之搭讪,拉进关系,李某见女的主动联系,以为帅气征服了她,便请她喝饮料,女的狂热幻想症发作,表示十分喜欢他,于是俩人发生了关系。

当花痴女第二次跑到李某家里时候,这事让张某同居男友刘某知道了,便以涉嫌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最后等待法院判决。

李某家属得知是女人主动挑逗、愿意发生关系的,第二次也是自己来的,便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详细询问案情,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请医生对张某进行鉴定,是轻微痴呆,正常情况下有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有出现帅哥时不能自已,便发花痴,恰好身边没有人陪伴,律师到附近还了解到,她偶尔也发生往男的身边靠的事情,只是对方没有同意而已,周围邻居都知道的。

最后法院以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无罪释放。

任何事情都必须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味的说出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一、什么是“花痴”

“花痴”其实是中医的一种病名,也就是现代医学所说的“性欲亢进”。所谓的“性欲亢进”是指男性或女性对性行为要求过于强烈为主要特征的疾病。花痴是精神病的一种,严重的可以诱发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二、什么是“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现在我们就具体看看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成年女性轻微犯“花痴”,主动投入怀抱,男性没有威胁、胁迫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都不在“犯罪”之列 ,更加不是“强奸罪”!当然男女双方都没有结婚,属于正常关系;如果男方已经结婚,在明知道女性犯病的情况下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占便宜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男方在不知道女方犯有“花痴”而投入怀抱,没有把控自己而发生性关系的,虽然不违法但是对不住自己的爱人,会遭到世人所唾弃,迟早会使家庭破裂。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而男方在不知情况下,与“花痴”发生性关系的,不犯法,如果知道女方“犯病”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女方“花痴”严重,那就无论男方有没有威胁、胁迫或手段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个问题真的非常特殊,或许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来作个回答。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性却仍然有可能会涉嫌强J罪,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所谓的强J罪,指的是男性违反女性意愿,采取强暴、强迫手段,迫使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男性所犯罪行,就会被定位强J罪。

那,为什么女性已经是自愿发生关系了,男性却依然还有可能涉嫌强J罪呢?

这就跟“特殊环境”这几个字有很大关系了,那“特殊环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呢?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所谓的特殊环境,可是这么一些情况,比如说,失忆女性,自愿跟男生发生关系后,家人报警,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J罪。

又比如说,如果女性在背后势力的强迫下,不得不忍气吞声出来跟男性发生关系,而男性并不知情,关系发生后,如果女性去举报,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奸罪。

当然,女性背后强迫她出来卖YP娼的恶势力,同样也会涉嫌犯罪。

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所以,男性同志还是要洁身自好,社会太复杂,还是保护好自己吧。

有一类女子她们就是猎杀男人的陷阱,做景做扣来猎取男人,以猎取男人的心来猎取男人的财产 房产和财富,它们是真正的城市猎人。

男人一定要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管你多有本事,多喜悦美色,都千万不要触碰那种极为垃圾货色类型的金莲女和阎婆女,也不要同情它们。更不要去吃这样的垃圾食品。

自问,你有武大的善良和实力吗?你有宋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吗?这两者都因为择取不当而失去健康平安的福份,来了一碗不同形式的毒药、身家性命,搭上了前程财富。因此,男人要想活的久,两者都不能拥有,她们都是毒物毒药。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发生关系,但仍当以强奸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了释义: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强奸”,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强奸,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但他仍构成强奸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种事情的确不少。

基本是有这样几种情形。

1、对方未成年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236条有这样的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者,如果女方不满十四岁,即使愿意也属于强奸,后者,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如果男方是负有监护(例如爷爷)、收养(例如继父)、看护(例如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教育(例如教师)、医疗(例如医生)等特殊职责的,即使女方自愿,也会以强奸罪论处。

2、对方是军人配偶的。

《刑法》第259条有这样的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妇女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因生命是人最重的,应第一拥有的。表面上是自愿,但那是妇女在特殊环境中进行的,不能代表妇女本人从内心发出的欲望,从法律层面看,实际上仍然违反了自己意愿的,所以仍涉强奸罪。

只要自己态度强硬,又何来能够发生呢!一次我父母的世交的儿子送我回家的路上对我不尊重就已经被我踢废了。还有一次我出差被一男追求者跟踪到酒店,趁我开门的时候闯入我房间,他还拿利器威胁毁我的容要强迫我发生关系,我极力反抗后趁他没有反应过来就急中生智的踢他的胸口和头部,他站起来都吐血了。没有男生的力气大过女生之说的,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自我意识保护的生死边缘是力大无穷还能急中生智。有些女生被扇几巴掌就屈服了,你叫那人试下扇我几巴掌看看,我不把他的手指、耳朵都咬掉鼻根也磕断才怪。被禽兽不如的人盯上了,横着竖着都是死,宁死不屈,我会以死一博都不会让对方得逞导致自己名声扫地。

男子进错房间,女性误以为其是男友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感谢提问:

题主提问到男子进错房间,女性误以为其是男友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我个人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明知进错房间,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个标题过于简略,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男子在什么情况下“进错房间“,神智不清,还是主观故意?男子对于自己家门应该很熟悉,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进错房间“的几率极低。女性所在房间有没有锁门?如果锁门,男子如何持有房间钥匙?如果没锁,是女性疏忽,还是有意“留门”?另外,“女性误以为是其男友”,说明她并非处于昏睡状态,有意识,仅仅是“误以为”。还有,此时此刻其男友在哪里? 上夜班,出差在外,等等。种种迹象表明,“男有情,女有意”,构不成强奸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李某作无罪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李某作无罪辩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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