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培训效果,刑事辩护律师培训效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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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开庭时请律师辩护还管用吗?

无论主犯从犯,律师的准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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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检察院证据不足,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律师的作用就是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客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从法律角度保护被告人。

自首、立功、已经全额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或原告人谅解,究竟属于从犯、帮助犯还是胁从犯,等等等等,都是法官的量刑情节,有部分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都是可以尽量争取的,何谓管用不管用呢?

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就判刑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上法院离婚不一定非要请律师,自己本人出庭就可以了。一般在第一次开庭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即暴力虐待、非法同居、重婚、赌博、吸毒等严重情形),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对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判决离婚。找律师是自己自愿的事情,不找也可以,但必须懂得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就判刑了请律师还有用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仍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进行上诉;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中国做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谢邀,分阶段吧,每个阶段的体验不一样。刚做律师的时候(1999年),特喜欢跟公司老总打交道,很有成就感,喜欢作法律顾问方面的业务。当时觉得作刑事辩护是一件挺难受的事情,在那个时候会见是需要批准的,有时候还有警察陪同会见。去异地办案的时候还会遇到让你等几天才安排会见的情况。那个时候由于年轻,也很难得到相关办案人员的尊重,没啥地位,总体感觉作刑事辩护很难找到理想中的“刑辩大状”的感觉,挺沮丧的。执业十来年后感觉就不一样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在制度上已经被充分解决,刑事辩护在大环境上没有了程序上的限制,现在感觉刑事辩护其实是相对轻松、也很有成就感的一种体验。

不是专业的刑辩律师,本人还在实习期,近期和师傅接到一个法律援助的二审案件,因为案情不复杂,所以基本上都是我来做。被告犯合同诈骗罪,还委托了律师,被告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了,可是他的委托律师没发现这个自首情节,导致被判了三年。后来经过二审改判两年。不是说刑辫律师没用,而是对于每一个案件要尽职尽责。

对普通人来说,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基本上就是只能被动等着刑罚加身。想要以一己之力对抗国家机器那是很难,很难的。

所以学点法律常识很重要,否则从侦查开始就会主观上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一步步套住,最后即使是冤的,也是无力回天。除非出现“死人”回来了这样的极端无罪证据出现。律师的作用也就体现在及时跟当事人普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也是给侦查机关增加办案难度,所以有时候办案单位也不欢迎律师,甚至想方设法阻止律师会见,律师的办案风险也就产生。

只要侦查阶段证据固定完毕,律师的作用有时候会变得非常微小,不管过程如何,不管事实如何,小的瑕疵可能办案人员也不会在意,最后三对一,当事人还是按照他们最初设定的方向定罪处罚了。

谢邀。说几个本人的经历怎么样?

1、半路接手的开设赌场案,委托人是未成年人还是从犯,管辖机关在几百公里以外,人已经被逮捕两个多月了。

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准备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向检察官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想把人早点保出来,下午给检察官打电话的时候,他说最近都好忙,只有明天上午上班之前有空闲,听到这句话,好勒,抓紧时间完稿,然后二话不说驱车200公里,连夜前往当地住下,第二天上午一早7:50准时出现在检察院门口,与检察官进行进行了半个小时的会谈,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官看过以后说可以取保。

2、电信诈骗案代理二审。小伙子其实挺亏的,大学刚刚毕业误入诈骗团伙,在里面干了十几天获得1000元的薪水,然后公司被端了,一审期间他以为事儿不大也瞒着家里,所以没有请律师,政府给他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但原著律师毕竟不上心啊,开完庭连辩护词都没交,结果一审他判了四年三个月。

家属找到我,让我代理二审,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然后阅卷。好家伙,团伙犯罪,47个被告卷宗2000多页,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整理了阅卷报告,然后我发现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的确实有问题。

首先,他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最基层的组员,他上面还有小组长,有总监,有老板在,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下,他的刑期竟然比他的小组长还重。

其次,审计报告给他鉴定的诈骗犯罪数额是160多万,但事实上他只骗了一笔,他是5月下旬才入职的,但是审计报告把整个5月份和6月份的诈骗数额都算在了他的头上,起因只是因为他在讯问笔录里面说了一句话,我是5月初到公司的,但是他本人并没有讲这句话,是属于记录错误。

因而这是一个可辩的案子,于是我当即提交了调查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想把这份笔录给排除掉。另外,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取他的手机,因为据他所说,5月下旬他回学校拿毕业证,然后在学校住了几晚,这中间坐了高铁住了酒店,所有的APP上都有消费记录,他是毕业以后才到公司去的,那么只要把这些电子数据提取,复原他当时的活动轨迹,可以证明他确实是5月下旬到公司的,这就可以把5月上旬的几笔犯罪数额给排除掉。

除此之外,我还申请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整理了所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辩护词,多次致电法官一定要开庭审理,将相关没有查清的事实进一步查清。但是也怪他倒霉,正好赶上疫情,法官提审和开庭都非常困难,所以这个案子久拖不决,中间还下了一次中止裁定。

感受不到律师的体验。说说我唯一一次跟律师打交道的感受。三个字:传话筒。法律上。基本没给我任何帮助。在中国。多数人都没法律常识。所以出了点事基本就生病乱投医。任由律师牵着鼻子走。。亲身经历。不针对任何律师。谢谢!!

我看在中国做刑事律师很难。

很多事情给当事人是很不好解释的,这个案子你努了很多力,自己的专业水准也完全发挥出来了,法院并没有采纳你的观点。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律师你要给当事人解释清楚是非常难的,当事人认为请了和没有请是一样的,这就使律师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很低,这就意味着律师的生意会越来越少。如果过多地考虑生计,业务就会越来越差。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生活都不是很好,支付律师费也是有问题的。

所以,我认为做刑事律师很难。

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当庭判决无罪释放的案件几乎没有?怎么评价律师的辩护能力?

这个问题问得好尴尬😓,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面就没有“无罪释放”这个概念。

把你关起来几个月,然后宣布你“无罪释放”,你出来会饶了办案警官吗?你会不会申请国家赔偿?

你把中国法官当傻子吗?

现行体制下,法院判决无罪,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而不是主办法官当庭能决定的事情。也不是合议庭成员休庭合议就能决定的。这个和律师的辩护能力关系不大。有些判决无罪的案件法院要请示上级法院、有些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内部也需要层报、请示。总之,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关系不大,法官当庭不采信辩护意见法官能做主,要采信的话可能真做不了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法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绝不能用“赢”或“输”来形容。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故意杀人犯,经律师辩护有可能从法定的最高刑——死刑,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这你能说案件辩护输了吗?刀下留人,恰恰是律师辩护最为成功的标志。通常情况下,面对一个杀人犯,难道你非要让律师把他(她)辩护成无罪(冤假错案除外)才算赢吗?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打击犯罪。能够被起诉到法院并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经是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道关口的审查,而且公安机关内部要经过侦查,预审,法制几个环节,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批捕,公诉等环节,公安和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不同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还要经过检委会等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且还有错案追究制度。说实话,在办案过程中,哪一个人要想做个手脚,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环节,着实不易。所以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是本问题的原因。律师出于职业关系,对他的当事人只能做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辩护,当他作无罪辩护的时候,对一个经过层层审查,已经被认定有罪的嫌疑人,法院还能采纳律师意见吗?

作为一个工作了十几年的法律人,犹豫了半天才决定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怕你觉得说的太少了,没什么黑幕嘛。又怕你觉得我说的太多了,说出了太多背后的东西。

这种情况跟有没有律师没有关系,是刑事诉讼的机制决定的。

题主说当庭释放,说明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收押。在这个基础上,我谈谈这个问题。

要知道,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判。每一个流程进入下一个阶段,都需要层层审查,而且这种审查不是内部审查,而是外部审查。

比如公安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逮捕,需要检察院的批准。而检察院的批捕是建立在对公安卷宗的审查基础上的,逮捕的要求是什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那后面公诉的要求是什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检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去。没必要替公安背锅。

这些要求层层加码,到最后进入法院,你觉得会有多少犯罪嫌疑人事真的无罪的呢?

在实践中,法院拿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也会首先进行一遍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也会先通知检察院,让他们自己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借此机会,将案件通过免于起诉等方式消化掉,免得将来打脸。

不论这个赔偿主体是谁,总之这个钱是要由当地财政出的。而且,将来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取折中的方式。判决罪名成立,但是刑期至当天或者几日后即满。这样,被告人能够尽快释放,一般也不会再上诉,又不会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

如前面所说的,无罪判决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追究问题。因此,一般法院均规定,对于审判人员认为无罪的,需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在判决之前,也会尽量再与检察院沟通,看其是否会撤回公诉。如果检察院坚决不同意,那法院才会真正判决无罪。但是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所以,审判人员也基本不可能出现当庭宣布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

综上,这种情况是有现实基础的,但一般并不会造成冤假错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基本已经坐实了证据链,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并不大。二是许多刑事案件并不会当庭宣判,哪怕案件事实再清楚,证据再确凿,法官都会谨慎的选择择期宣判,避免出错。

01

到法院审判的案件,前期已经经过了两道诉讼程序的保障

刑事案件发生后,除了由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之类的案件,其他案件都要由公安机关先行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那么还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这样就确保了案件的反复衡量与评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同时,法院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都属于政法系统,重大疑难案件政法委会协调各部门在案件中提前沟通与配合。即使争议挺大的案件,也有可能在私下达成了平衡,三方的意见是统一的;换个角度来说,法院通常也会维护政法系统的统一与完整,要是无罪的案件绝大多数在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就不予以起诉处理了,所以在法庭上基本看不到无罪的宣判。

02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通常为了谨慎并不会当庭宣判

除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特别确凿,法官特别自信的情况下案件还有可能当庭宣判。大多数案件并不会当庭宣判,即使法官心目中早有了结果,但为了谨慎当庭宣判的其实也不多,通常见于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因为这是终审。

而无罪案件的当庭宣判虽然在电视剧上很多,是为了结果的渲染,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东西更多,又基于司法公正与司法谨慎的要求,所以如果无罪的案件,法官更会非常谨慎的思考,不会急于在开完庭后就早早下了定论,这是避免出错的需要,也是保证正义的需要,所以基本见不到当庭无罪宣判就很正常。

结语

所以这类案件的结果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辩护,而是基于现实的司法环境与司法审判的情况,人们往往在庭审是基本见不到当庭审判无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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