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精神损失费(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为了照顾女儿和生病的母亲,妻子辞职做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随后,丈夫提出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最近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精神损失费(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重庆江北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

依法审判该男子

致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性

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案例审查

林某与杨某是初中同学。他们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生下女儿。结婚初期,两人关系很好。为了照顾女儿和生病的母亲,杨某辞职在家当起了全职家庭主妇。随后,夫妻俩因孩子的抚养教育、婆媳关系、杨母的照顾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俩的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共同财产按规定分割。法律。

杨某不同意与林某解除婚姻关系。杨女士认为,林女士一直缺乏对女儿生活和学习的关心。她负责家里所有的日常家务。结婚前,她是一名高收入者。结婚后,她和丈夫、儿子放弃了工作,在社会上的立足点逐渐减弱。离婚时,女儿应继续由自己抚养,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报了警。后来,林某离家租房子,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感情。林某、杨某被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两人又发生纠纷,已分居一年多。夫妻俩的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许,现在林某再次提出离婚,离婚应该可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学习状况、林某的生活情况以及女儿本人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赡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林某、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等均为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对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在女儿出生、母亲患病后,杨某辞去了工作,抚养女儿,在家照顾母亲,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离婚时应给予林某一定的补偿。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时间长短、家庭义务投入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任和利益等因素,判决林某应向杨某支付离婚期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杨某离婚;他们的女儿由杨抚养,林每月支付赡养费,直到她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均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由双方均分;林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陈述

家务劳动虽然是无报酬的,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该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配偶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是家庭义务支付较多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外给予的一种权利救济和平衡。离婚时的财产,弥补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照顾女儿和生病的母亲,杨某辞职在家当起了全职家庭主妇。她放弃和牺牲了自己的工作机会、专业能力和发展前景,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家庭劳动中。和精力,为林先生的事业发展提供家庭生活支持。作为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杨某的自我发展空间因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任而客观上被压缩。离婚时,她应该得到林某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将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而定。停留时间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确定。